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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吴亮律师2025-07-21平阳律师事务所

执行异议类型不同,期限规定也不同: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需在执行期间提出。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若执行标的未由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当事人受让,同样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异议,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的,要在六十日内提出;没收到文书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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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因类型不同期限规定也不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需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书面异议,若执行标的非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由当事人受让,则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异议,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的,要在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文书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相关主体应熟悉各类执行异议期限规定,在知晓自身权益受影响时,及时查阅对应期限要求。
-当事人要妥善保管法律文书,避免因未收到文书错过异议期限,若未收到应主动联系法院询问。
-若不确定是否在期限内,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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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需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这是因为执行行为贯穿执行阶段,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能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不当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若执行标的未由当事人受让,要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则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样规定能保障案外人在合理时间内维护自身对执行标的的合法权益。
(3)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的,应自收到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此期限确保当事人能在知晓终结执行情况后及时表达异议。

提醒:
不同类型执行异议期限规定严格,错过期限可能影响权益主张,建议及时咨询分析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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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异议因类型不同有不同期限规定,对执行行为异议在执行中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时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异议自收到法律文书六十日内或未收到时自知道应知道终结执行六十日内提出。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执行异议不同类型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需在执行进程中提出,以便及时纠正不当执行行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规定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是为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避免执行完毕后难以救济。而对终结执行措施的异议设置六十日的期限,能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明确这些期限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与合法。若遇到执行异议相关问题,不清楚如何处理或把握不准期限,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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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需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提出,避免错过期限。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若执行标的非当事人受让,要在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若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则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三)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执行异议,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的,要在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文书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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